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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震预报有哪些权限规定?

百科 百科问答 2020-09-29 09:20 2 27671

发布地震预报有哪些权限规定?

#地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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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8月9日国家地震局颁布了《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规定地震预报必须由政府部i门按权限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地震部门和地震工作者在内,均无权发布地震预报。主要条款有:
(1)地震长期预报,由国家地震局组织其他有关地震部门提出,向国务院报告,为国家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
(2)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家地震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部门提出。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测区作出防震工作部署,同时报告国务院。
(3)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部门提出,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报告国务院,涉及人口稠密地区的。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经国务院批准后再行向社会发布。
(4)北京地区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国家地震局汇集其他地震部门的预报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组织会商后,提出预报意见,经国务院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
(5)向各国驻华使馆、外交机构通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的工作,由外交部或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根据省、市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预报进行组织安排。
(6)在已发布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或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预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规定》还明确指出包括地震部门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震预报意见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之前,均不得向外泄露,更无权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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