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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不调整已怀孕的女性职工的工作岗位,怀孕女职工有何救济途径?

法律 身上一毛钱 2022-07-31 08:45 0 9232

用人单位拒不调整已怀孕的女性职工的工作岗位,怀孕女职工有何救济途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原劳动”并不局限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所列的10种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只要女职工能证明自己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并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对怀孕女职工的原有工作进行调整或者适当减轻其劳动量。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予以调整,怀孕女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提请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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