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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监察处理的范围?

法律 身上一毛钱 2022-08-01 22:08 0 13799

哪些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监察处理的范围?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例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造成损害的,对赔偿发生争议的;等等。要求补偿金、赔偿金事项的,劳动保障部门是不受理劳动者的投诉的。

(2)已经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劳动监察的处理范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如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就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了。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管辖。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计算。

(5)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不属于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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