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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其他部分的效力如何?

法律 身上一毛钱 2022-08-01 14:37 0 16128

对部分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其他部分的效力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全部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当事人只对部分仲裁裁决起诉的,法院在审理时就会面临着一个问题: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只可对当事人就劳动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前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中的答复,“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按照该函的要求,法院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而这样的结果就是,当事人对没有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反而成为了不可执行的“无效裁决”。

如果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都审理,虽然解决了当事人因对部分裁决未起诉而造成的无法执行的难题,但却又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这就出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和衔接问题。有些法官认为,“鉴于一方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便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一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就恢复到仲裁前的地位。在审理中应要求原告对仲裁裁决的每一项内容提出意见,然后进行全面审查”。我们认为这样处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与不告不理原则也并非相悖。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并不是放弃了其他请求事项,而是在内心里当然的认为得到仲裁裁决支持的在诉讼中也应得到支持,鉴于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前置必经的地位,一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裁决的全部事项进行逐一审理,并作出判决。

对于具备专业的劳动法知识和办案技能的律师而言,如果对仲裁裁决的一部分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全部仲裁事项在起诉书中一一列明,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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