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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法律 身上一毛钱 2022-07-31 08:49 0 10102

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有些单位认为,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职工,既然已经享受了诸多好处如工作岗位的调换或者工作强度的降低或者休假等,自己自然有权利降低其基本工资。这种观点显然违反上诉法律规定。

那么,什么是基本工资?其和全额工资是否为同一个概念?

全额工资的概念主要在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使用;而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女职工“三期”内计发工资时,则需要用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概念。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因此,“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劳动者辅助工资以及支付多少,但是却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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