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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法律 身上一毛钱 2022-08-01 14:29 0 9717

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先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可能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也可能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那么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某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如果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并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仲裁委进行管辖,即使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履行地这两个地点,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不存在协议选择的可能性。

如果当事人认为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委没有管辖权的,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但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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