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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勤工俭学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

法律 身上一毛钱 2022-07-16 23:20 1 11405

学生在校期间勤工俭学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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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一定的资格限制。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只有具备劳动者的资格,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在校的学生正是由于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所以依据《1995年劳动法实施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为了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2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由此可见,在校生的打工行为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第一,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才能实施,这与劳动者可以自由择业,平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存在明显的不同。
第二,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则是学校、学生、用工单位三方。
第三,依据上述办法第29条的规定,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点也与《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明显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在劳动时间、劳动场所、因劳动原因产生的事故伤害,构成工伤,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所以不存在协商处理的问题。对于劳动纠纷解决途径问题,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劳动调解委员会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的诉讼途径进行解决。而勤工俭学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和发生协议纠纷后的处理却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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