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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什么处罚?

法律 身上一毛钱 2022-08-01 13:33 0 16681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136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进行指挥、管理的人员构成本罪。他们在其应该知道或者明知由于没有装备安全设施,或者装备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存在发生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没有让直接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的劳动者停止该种活动。

本罪的成立要求首先必须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由于危险物品的高度危险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当,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国家颁布一系列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置保护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即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其次,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生产,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保管放置工作;运输,是指从事把危险物品由甲地运往乙地的运输搬送工作;使用,是指将危险物品用于实际的生产与生活中。

本罪的成立还要求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有关人员的伤亡,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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