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构成强迫劳动罪、协助他人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或者明知他人实施前述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应受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罪,为其招募、运送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协助他人强迫劳动罪。构成上述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只有“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本罪被修改为“强迫劳动罪”,并将之前共犯行为独立出来规定为“协助强迫劳动罪”。
从立法修改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变化:第一,将被害人从“职工”改为了“他人”,这是因为现今我国很多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将被害人仅限于职工的话,将致使强迫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劳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不利于这个群体利益的保护。第二,将构成本罪的主体从原来的“用人单位”扩大为也包括自然人,也是从现实出发的结果。因为当前我国一些组织并不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但他们却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例如,近几年来触目惊心的“黑砖窑”、“黑煤窑”现象,这些“黑砖窑”、“黑煤窑”并不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但他们使用关押、毒打等手段强迫他人劳动,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刑法规制。因此,规定自然人可构成本罪,有利于将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人的此类行为纳入犯罪圈,适用刑罚。第三,删除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规定,规定只要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一律构成犯罪。这样可以避免劳动法规不完善导致部分行为不能定罪量刑。第四,原来刑法对该罪名只规定了一档法定刑,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现在本罪的法定刑改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增减了量刑档次,加重了法定刑,较旧法而言刑罚更严密,有利于严厉打击强迫劳动罪。第五,以前将协助他人强迫劳动的,一般是以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处理,基本上都是以从犯论处,从宽处罚。但是,明知他人强迫劳动,并为他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从源头上为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罪提供方便,这样的行为进行从宽处罚,可能出现“罚不当罪”情形。因此,将这样的行为单列出来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强迫劳动罪的发生。现实中就出现过为“黑砖窑”、“黑煤窑”招募或运送劳动者的现象,对于这样的行为理应从严处罚。
强迫他人劳动罪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劳动者实施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但这里的暴力如果造成劳动者重伤或死亡,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威胁,包括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内容相威胁,强迫劳动者劳动,如不劳动就不给饭吃等。限制人身自由,是指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社交活动等。
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并不需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行为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如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应该以强迫他人劳动罪和相关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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