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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劳动者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受什么处罚?

法律 身上一毛钱 2022-08-01 13:37 0 947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劳动者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受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构成这两款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劳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比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可构成本罪。

滥用职权罪表现为三类行为: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没有处理权限的事项,比如城管没有法律依据向街头小贩罚款。二是故意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以权谋私。三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主管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我国《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罪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首先,必须有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玩忽职守行为。其次,行政部门有行使职权的程序规范、工作纪律,其工作人员应该按照规范和纪律的内容履行职责。但是有的工作人员在劳动者请求法律救济时,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没有擅离职守,但也不尽职尽责,最终导致劳动者权利受侵害无法得到救助。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都要求行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比如,因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劳动者请求救济申请后拒不履行职责,导致劳动者伤亡的情形,可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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