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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社保基金的应受什么处罚?

法律 身上一毛钱 2022-08-01 13:37 0 12079

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社保基金的应受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受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委托管理、经营社保基金的人员可构成本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果只是利用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窃取公共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行为人窃取的是他人管理的公共财物,应该成立盗窃罪,而不成立贪污罪。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用虚假的或者经过涂改的发票报销骗取公共财物。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如利用政府采购收取回扣的方式,或者把公家的钱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利息归个人所有。

本罪要求贪污数额要达到一定标准,一般以5000元以上为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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