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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社保基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的应受什么处罚?

法律 身上一毛钱 2022-08-01 13:37 0 11376

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社保基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的应受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这里是指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可以挪用社保基金的国家工作人员。

构成本罪,必须实施以下三个要件行为:(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情况:(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5000元至1万元为起点。(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只要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3)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非法、营利活动其他活动的情形,如挪用公款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用等。这种情况不仅要求挪用公款达到一定数额,还要求挪用公款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本情形要求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未还,如果挪用了公款,但在3个月以内偿还了,不构成本罪。上述第(2)、(3)中情形,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还本付息,可以视情节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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