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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法律 身上一毛钱 2022-08-01 14:33 0 21150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1)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仍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仲裁委员会不是被告,也不能成为第三人。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3)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4)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5)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6)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7)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8)如果劳动者是经劳务中介组织介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列该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劳务中介组织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

(9)两个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借调或者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从一个单位(原用人单位)借调到另一个单位(借调单位),如果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一般仍然以原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但如果借调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或者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就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而言,列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比较合适。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劳动者死亡的,劳动者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为当事人。用人单位终止或者变更的,如果有承继者,其承继者应当为诉讼当事人。

(11)劳动者与个人合伙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列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12)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13)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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