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还没有系统化的规定。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普遍采用的证明责任规则同其他一般的民事案件一样,遵循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该《解释》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明责任方面有了突破,其中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同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重申了这一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所以在这些种类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是因为在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中,都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作出决定而引起的,而用人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前,就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或合同依据,这些依据一般而言都不可能由劳动者掌握,因而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2)对于规定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进一步补充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类型,解决了工伤保险争议中劳动者往往难以举证的问题。
(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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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回答于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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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注册呢
Quinn 回答于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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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回答于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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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回答于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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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回答于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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