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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零首付”的促销方式可信吗?

房地产 AA看好就来 2022-08-24 19:19 0 20184

开发商“零首付”的促销方式可信吗?

目前,在有一些地方,由于居民消费水平较低,楼盘开发质量较差等各种因素,导致房屋销售出现问题,于是就有一些开发商为了招徕客户,打出“零首付”、“首付2%”、“首付5%”等促销方式,并虚开发票,帮助购房者骗取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这看似天上掉馅饼的促销方式,实际上也为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中规定,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禁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指出,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抵借比)最高不得超过80%,严禁对借款人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这就表明,购房者申请银行贷款,应当首先支付了房款的20%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5条第4项中规定,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1999年,《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第6条第6项规定,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在建设银行交存住房公积金。第11条规定,贷款额度最高为拟购买住房费用总额的70%,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贷款额度按当时有权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合理予以确定。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关于这一块规定,由于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首付款比例会随着国家调控政策的变化经常调整,所以还请购房者随时关注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至少应为20%,而“零首付”、“首付2%”、“首付5%”等促销方式都是违法的,购房者通过这种方式购房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这一做法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也给开发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因为如果购房者不能按期还贷,那么作为购房者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人的开发商,将面临着承担担保责任的危险。对于购房者而言,由于其是通过虚开的发票向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这一行为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使购房者面临巨大的风险。由此,购房者应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事商品房买卖活动,不应轻信开发商“零首付”的促销承诺。此外,当前所谓的首付贷款营销手段也是国家所不允许的。

#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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